《碑林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 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文化产业竞争力,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区 级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 “专项资金”)是指按区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扶持注 册地、纳税地在碑林区的重点文化产业项目的财政专项资 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体现国家和省市 1
区文化产业发展规划,符合文化产业政策、区域发展政策和 公共财政要求,兼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坚持以竞争性分 配为重点,公开、公平、公正、择优扶持,集中投放原则, 确保专项资金的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四条 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每年为 5000 万元。
第五条 区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和拨付,对资 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支持方向与方式
第六条 文化产业是指为社会公众提供文化产品和文 化相关产品的生产活动的集合。包括:新闻信息服务、内容 创作生产、创意设计服务、文化传播渠道、文化投资运营、 文化娱乐休闲服务、文化辅助生产和中介服务、文化装备生 产、文化消费终端生产等文化产业行业。
第七条 专项资金重点用于以下方面: (一)用于《关于补短板加快碑林区文化产业发展的若
干政策》中各项奖励扶持项目。 (二)扶持奖励辖区内中省市区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重点项目建设。
(三)扶持文化与科技、旅游、金融、互联网、贸易等融合发展产业,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项目,以及影视制作、动漫游戏、文化旅游、演艺会展、艺术品业、工艺设计、广告传媒等新兴文化产业项目。
(四)扶持对碑林区税收做出积极贡献的重点文化企 业,成长性好的文化企业,以及在碑林辖区注册的,在主板、 三板、四板上市挂牌的文化企业。
(五)扶持对促进产业、扩大消费、营销城市作用明显的节庆、展览、会议、赛事等文化活动。
(六) 扶持富有地方传统特色的文化资源产业化开发利 用项目。
(七) 扶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文化研发项目。
(八)扶持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文艺创作生产项目。
第八条 支持方式包括:
(一)奖励。对符合《若干政策》支持条件的社会效益、 经济效益显著的文化产业园区(基地)、小镇、重点项目、 文化企业和个人给予资金奖励。
(二)项目补助。对以自有资金为主投资的、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符合我区发展方向、体现我区文化特色的产业项目给予资金补助。
(三)贷款贴息。对符合支持条件的申报单位通过银行贷款实施重点发展项目所实际发生的利息给予补贴。
第九条 同一项目原则上只能采取一种支持方式。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十条 区委宣传部根据专项资金支持重点方向和文化 产业发展规划,以项目扶持形式支持全区文化产业发展。每 年第二季度公布本年《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 南》,征集项目。
第十一条 符合《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 重点支持范围的文化产业园区(基地)、文化产业项目、文 化企业和个人,按属地关系进行申报。各街办、长安路中央 商务区管委会、环大学创新产业带管委会、区科技产业管理办公室、区特色街区建设管理办公室收集并审核辖区、部门申报项目,以正式文件形式报区委宣传部。
第十二条 项目单位申报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时,需 提供以下资料:
(一)贯彻落实《若干政策》有关奖励申报表;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表。
(二)项目实施单位简介、项目简介、项目绩效目标。
(三)项目可行性研究分析报告、项目立项审批部门或项目立项主管部门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文件、项目实施方案、实施进度、资金来源及到位凭证等。
(四)申请贷款贴息项目的银行贷款合同、贷款承诺书、 承贷银行出具该项目的借款凭证和利息结算清单。
(五)与项目有关的项目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近两年经中介机构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完税证明等资料。
(六)获奖证明、省市区相关批复文件、展演合同以及其它证明性材料。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三条 建立文化产业项目评审组。由区委宣传部负 责抽取专家库专家,会同区财政局、文体局等有关部门领导 组成评审组,对所申报项目按照程序进行审核。具体评审程 序如下:
(一)项目初审:区委宣传部按照本《办法》和年度《项 目申报指南》要求,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初步确定本 年度专项资金重点评审项目。
(二)项目复审:评审组采取现场答辩评审和实地考察评审相结合方式进行复审: 1.评审组通过听取汇报、查看资料、提问答辩,对评审项目按照评审指标体系内容进行打分,根据得分次序确定实地考察项目,并组织实地考察。实地考察项目不低于评审项目的三分之一。
2.评审组按照实地考察情况,结合项目书面资料及现 场答辩打分进行综合排序,并提出支持意向建议。
(三)区委宣传部、区财政局、区文体局召开联席会议, 初步确定支持项目、金额、支持方式,并报请区政府常务会 进行审议。
第十四条 区财政局根据预算和国库管理规定,按照专 项资金项目预算在区政府常务会审核通过后两个月内完成 资金拨付。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单位和项目主管部门要按照《事业 单位财务规则》、《企业财务通则》的规定,加强对文化产业 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六条 项目实施单位必须按照规定的项目和用途 使用资金,不得随意变更项目和改变资金用途。因特殊情况 确需变更项目和资金用途的,必须按照项目申报程序,经区 委宣传部批准后,方可调整。
第十七条 项目申报建设周期不得超过两年。项目完成 后,项目单位应编报项目会计决算和决算说明,办理项目验收、交付使用手续。
第十八条 区财政局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 查,根据需要组织或委托有关机构对项目开展绩效评价,检 查和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安排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以下方面:
(一)知识产权有争议的项目;
(二)申请单位的基本建设项目(特殊情况需报经区政 府批准);
(三)申请单位因严重违法行为被执法部门依法处罚未 满 2 年的项目;
(四)申请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正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的项目。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滞留、截留、挤占、挪 用专项资金。对在项目申请、实施过程中弄虚作假、截留、 挤占、挪用和不按规定用途使用文化产业专项资金的违纪行 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 427 号)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委宣传部、区财政局、区文体 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