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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碑林区区级众创载体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2021-09-08  碑林政策  345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陕西省、西安市关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战略部署,不断聚集高端创业创新要素,优化碑林区创业创新生态环境,积极承担西安市“5552”建设任务,推进碑林区“龙腾计划”系列政策实施,引导和规范创业创新载体的健康发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众创载体是指在我区范围内为中小微企业和广大创业者提供创新创业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 鼓励各街道办事处、区特色街区建设管理办公室、碑林科技产业管理办公室、碑林环大学创新产业带管委会、长安路中央商务区管委会等相关部门、社会力量利用自身条件创办不同类型的众创载体。

第四条 区科技局负责对全区众创载体进行综合管理、服务和业务指导。各街道办事处、区特色街区建设管理办公室、碑林科技产业管理办公室、碑林环大学创新产业带管委会、长安路中央商务区管委会等相关部门负责对各自管理的众创载体进行具体服务和指导。

五条 区级众创载体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办公地点(物理空间)在碑林辖区,运营时间不低于6个月。

(二)能够为创业创新提供服务,可提供宽带和互联网等办公资源,可定期组织路演、培训活动,可提供免费开放的活动室或会议室,有专业服务团队,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可提供政策信息咨询、工商金融财务等服务。

(三)开展创新创业活动活跃、积极,对区域、领域和产业双创活动具有较强的辐射作用,年度举办项目推介、融资对接、培训辅导、创业沙龙等各类创业创新活动累计不少于10次,参与企业、创业团队不少于20家(次)。

第六条 区级众创载体认定对象:

(一)区政府主导建设,提供的物理空间在一定期限内免费,通过招商引入的众创载体运营机构。

(二)利用自有或租用场地建设,运营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能够为广大创业者提供低成本创新创业服务场所的各类社会主体。

(三)纯商务楼宇、商业街区的运营管理机构。楼宇或街区运营管理机构拥有的办公面积或可调控的面积不低于100平方米,楼宇或街区中至少有一家正常运营的众创载体,并聚集了一定数量的产业类型相近企业,能够和运营的众创载体进行互动合作。

(四)创客空间、创业咖啡、创业茶社的运营机构。原则上运营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

(五)规上企业或高校内部自行举办的研究院(所)、研究中心、科研中心、研发中心、孵化中心等,办公面积不低于100平方米。

(六)已通过国家级、省级、市级、碑林区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创业孵化基地、文化创意产业示范基地、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等,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可直接通过碑林区众创载体认定。

第七条 区级众创载体的认定:

(一)符合条件的认定对象填写《碑林区区级众创载体认定申请表》一式三份(详见附件),向机构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区特色街区建设管理办公室、碑林科技产业管理办公室、环大学创新产业带管委会、长安路中央商务区管委会等相关部门(任选其一)提出书面认定申请。

(二)各街道办事处、区特色街区建设管理办公室、碑林科技产业管理办公室、环大学创新产业带管委会、长安路中央商务区管委会等相关部门,依据本办法第五条和第六条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报区科技局进行复审。

(三)区科技局认真核查后,对认定机构授予“碑林区区级众创载体”,并联合初审推荐单位进行挂牌。

第八条 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半年进行一次。

第九条 对符合国家、省、市级认定条件的载体,由区科技局进行指导帮扶,逐级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进行申报。

第十条 区级众创载体的管理:

(一)通过认定挂牌的载体需在每月末5个工作日内,按照区级众创载体认定相关要求,向区科技局报送相关运营数据。具体内容包括:入驻企业名称和数量、各类双创宣传培训活动开展情况、为企业提供的服务、纳税情况等资料。

(二)通过认定挂牌的载体,凡工商注册、国地税关系均在碑林区,并严格按照上述要求报送相关数据资料的,可以享受区级运营补贴。运营补贴根据运营情况采用奖补的方式进行,办法另行制定。

(三)被认定挂牌的纯商务楼宇和商业街区的运营管理机构所服务的面积均可认定为运营面积。

(四)对经过认定挂牌的各类运营机构,区级科技资金优先给予扶持,并优先推荐市科技金融贷款项目。

第十一条 经认定的众创载体及其运营管理机构,应自觉接受科技、财政、工商、税务等相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对于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财政资金支持,及未按规定使用财政资金的,区级有关部门有权取消其相关资格、收回财政资金,并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对责任主体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由区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期限2年。

附件:碑林区区级众创载体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 发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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