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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新型研发机构认定备案管理与绩效考评实施办法

 2023-03-01  西安市政策  243

发布机构:西安市科学技术局                  发文字号:市科发〔2023〕23 号               发布日期:2023-03-0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技部《关于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指导意见》和《陕西省新型研发机构组建认定工作指引》,推动秦创原创新驱动平台建设,完善我市区域创新体系,进一步壮大我市新型研发机构队伍,促进科技成果就地转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科技局负责全市新型研发机构的统筹规划和管理考评,制定新型研发机构的扶持政策,组织开展新型研发机构的申报、评审、认定、备案、管理和绩效考评工作。

第三条 西安市新型研发机构主要分为以高校院所为主导、以大型企业为主导和以其他研究机构为主导的三类。

第二章 基本职能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新型研发机构,主要是指围绕我市主导产业和新型产业规划布局,以科技成果转化为主要任务,多元化投资、市场化运行、现代化管理且具有可持续发展能力的独 立法人组织。其主要功能为:

1.开展技术研发。围绕西安产业需求,与国内外行业龙头企业合作或独立开展共性关键技术开发,建设合作攻关平台、技术服务平台以及科技成果中试熟化平台,解决产业发展中的技术瓶颈。

2.孵培科技企业。以技术成果为纽带,联合企业、机构和产业基金、创投基金、社会资本与专业技术交易平台合作,积极开展科技型企业的孵化和育成。

3.转化科技成果。构建专业化技术转移体系,完善成果转化体制机制,开展技术服务,加快推动科技成果向市场转化。

4.引育高端人才。吸引院士、长江学者、国家特聘专家等国内外顶尖人才在我市创新创业,培养和造就一流的科学家、科技领军人才和创新创业人才。

第三章 认定、备案与管理

第五条 新型研发机构认定及备案条件:

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申报单位必须是在我市辖区内注册运营的独立法人机构,主要办公及科研基地均在西安。

2.机构应为多元投资的混合所有制机构,各投资方应主要以货币形式出资,如确需以无形资产作价入股的,其无形资产应确权,经第三方评估后将所有权转移至新型研发机构。以高校院所及其他科研机构为主导的,原则上人才团队需持有 50%以上股份, 以大型企业为主导的原则上人才团队需持有 35%以上股份。

3.依托国内知名高校院所、行业龙头企业国家级科研平台,或境外知名高校院所、知名跨国公司等高水平研发平台,具有稳定的科研成果来源。

4.具有行业知名领军人才、骨干力量及高水平的研发队伍,人才团队拥有核心技术,成果具有产业化基础和市场化前景,研发人员占员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30%,其中硕士、博士学位或高级职称人员应占研发人员的35%以上。

5.具备满足开展研发的软硬件条件。拥有进行研究、开发和试验所需要的固定场地,拥有必要的测试、分析手段,工艺设备和软件平台。

6.经费收入和支出稳定。主营业务收入应以合同开发、科技服务和股权投资收益为主。以高校院所及其他科研机构为主导的,年度研究开发经费支出不低于年收入总额的30%,以大型企业为主导的,年度研究开发经费支出不低于年收入总额的20%或研发投入在 2000 万元以上。孵化或引进2家以上科技型企业。

7.工作评价体系及激励机制健全,形成需求导向型科技创新模式。

第六条 审核程序:

西安市新型研发机构采取适时申报、集中评审、统一认定的工作规程进行。

1. 申报。由市科技局适时发布申报通知, 由申报单位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填报材料,经主管部门审核盖章后,将申报材料报 送市科技局。申报材料应同时以纸质 (一式一份) 和电子版形式报送,并准备相关证明材料供现场查验。

2.评审。市科技局受理申报后,集中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并进行现场考察。 (参与备案的新型研发机构不参与评审)

3.公示。根据现场考察和评审结果,报市科技局局长办公会审定后,确定拟认定机构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

4.认定。对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申请单位,下发认定文件并授牌。

第七条 已是国家或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并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有较强服务支撑作用的可直接进行备案认定,并参与后续绩效考评。

第八条 建立市级新型研发机构培育库,鼓励各区县、开发区出台新型研发机构认定管理办法并开展认定工作,对经区县、开发区认定的新型研发机构,可纳入市级新型研发机构培育库,工作实效突出的,可优先认定为市级新型研发机构。

第四章 支持措施及绩效考评

第九条 对新认定或备案的西安市新型研发机构, 自认定之日起运行满一年, 由市科技局组织对其运行情况进行绩效考评。

第十条 考评实行百分制。结果分为 A、B、C、D 四个等级。 主要内容包括以下方面:

(一) 基本情况

1.机构年度运营情况,包括主营业务收入、专职科研人员数量, 以及相对前一个年度的发展情况。

2.机构体制机制创新,氛围创新氛围营造等情况。

(二) 研发绩效

1.研发投入及占比情况。

2.申请和授权的专利情况。

3.以许可、转让、作价投资转化的科技成果情况。 4.孵化或引进的科技型企业、培育的高新技术企业情况。 5.人才引进与团队建设情况。

6.共性科研平台建设情况。

7.获得市级以上立项支持情况。

8.组织开展的创新活动情况。

9.金融资本参与建设情况。

(三) 获得荣誉

上一年度获得的市级以上与科技工作相关的表彰情况。

第十一条 绩效考评结果分为 A、B、C、D 四个等级,依据首次绩效考评结果,按照 A 等级 500 万元,B 等级 100 万元的标准,对市级新型研发机构核定一次性奖补经费,对考评结果为 C 等级的,保留市级新型研发机构资格,不予奖补。

第十二条 首次考评后每两年进行一次阶段性考评,对首次及阶段性考评结果为 D 等级的,下一年度再次组织考评。连续两年考评为 D 等级的,撤销其新型研发机构资格。

第十三条 鼓励新型研发机构引进高水平技术和管理人才,加大高层次人才激励力度,对新型研发机构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按西安市引才相关政策落实待遇,同等条件下对引进的外国人才给予优先支持,优先推荐国家和陕西省各类人才计划。

第十四条 鼓励新型研发机构牵头或联合申报国家、陕西省和西安市科技计划项目,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推荐或立项支持;鼓励新型研发机构开展国际交流合作,在西安举办国际组织 的高水平学术研讨等活动。

第五章 日常管理

第十五条 新型研发机构实施年度报告制度。经认定授牌的新型研发机构,应在次年1月31日前向市科技局报告机构发展、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科技企业孵化等情况的业绩绩效报告, 并提交年度总结报告和下一年的年度工作计划。

第十六条 机构如发生包括但不限于名称变更、投资主体变更、重大人事变动、经营业务变化等重大事项的,应在发生后3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市科技局报告;超期不报或变更后已不符合本办法第四条所规定的新型研发机构条件的,撤销其新型研发机构资格。

第十七条 已认定授牌的新型研发机构,应自觉接受归口 管理部门业务管理及相关部门监督。已通过认定的机构在有效期内如有失信或违法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追究相应责任并 撤销其西安市新型研发机构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西安市新型研发机构认定管理与绩效考评实施办法》(市科发〔2021〕92 号) 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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